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
第二章披露主体
第五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
(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时披露信息;
(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披露内容
第七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
(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
(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
(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
(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网站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
第十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
第十一条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披露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
第十五条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10
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
第五章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
第二十条
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不局限于2015年的全门类互联网金融法规:
1-综合篇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
2-支付篇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全文及解读、《国务院发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意见》、《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等。
3-P2P网贷篇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自律)标准:二十一条》、《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中国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
3-银行篇法规:《银联关于开展移动支付终端专项规范工作的通知》、央行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等。
4-互联网保险篇法规: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保
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
5-征信篇法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等。
6-众筹篇法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
7-互联网彩票篇法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
8-虚拟货币篇法规: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